民間團體指控國會同意監控開大門嗎?

(很角色時報記者黃鈺婷/立法院報導)
針對立法院排審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、洗錢防制法、科技偵查法、而行政院版本提出草案爭議諸多,尤其就詐防條例、通保法,民間團體今(4日)在立法院聲明,本次修法,行政院認為不需要「檢察官保留」或「法官保留」,警察偵辦所有的刑事案件,皆可取得嫌疑人使用者資料,對此重大變革,行政院提出的理由僅為「使用者資料涉及隱私程度較低,並非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」。民間團體認為此一政策轉變的正當性有疑問,說明也不充足,相應的救濟與監督機制為何?政策上如何能夠確保開放調取不會被濫用?豈是「使用者資料涉及隱私程度較低」能夠帶過去的。

檢警可比照過往調取「通訊使用者資料」的方式,取得嫌疑人的「網路流量紀錄」包含了手機使用行動網路,所產生的「手機辨識碼」、「IP位址」、「連線時間、用量」、「瀏覽過的網址」本條定義是採取「舉例」的方式,只要非屬「通信內容」,未來也可能屬於可以調取的「網路流量紀錄」,如果造這樣來看將會有9成的案件不需要經過法院,檢警都可以取得「網路流量紀錄」但是,行政院也未公布對人權的負面影響,缺乏有具體的評估及說明,僅是舉起「打詐」的大旗,便要人民及立法院同意這張空白的政策支票民間團體則擔憂與關切,呼籲立法院應嚴格把關,要求行政院對於此政策的擬定及實務需求,提出完整的說明「人權影響評估」報告,為了確保緊急封網機制不受濫用而侵害言論自由與網路自由,司改會呼籲在相關發動門檻與事後審查規範尚未制定之前,不應縱容無所拘束的封網空白支票合法化。

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長、台灣刑事辦護律師協會理事長林俊宏。(很角色時報記者黃鈺婷/立法院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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